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7]785号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保障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其就医,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112号)文件精神,现对《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5]144号)文件进行完善,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报鉴定时间调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医保专干集中上报材料(材料以鉴定标准为准),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手续。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设年度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并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和个人负担水平,适时调整。
1、年度起付标准暂定为650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见附件。
3、起付标准以上,病种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与所患疾病病情相符,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有关规定的费用;
2、患者报销时应持有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和门诊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的正式发票,发票应加盖药店的慢性病审核专用章,同时须写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透析患者、肾移植服用抗排异药患者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患者治疗本病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仍按照陕劳社发[2005]144号文件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
五、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经办管理,每两年对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申报的病种进行重新确认,具体结算方式和经办管理办法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与陕劳社发[2005]144号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医疗费用年度限额表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医疗费用年度限额表
序号 |
病种名称 |
年度最高限额 |
备注 |
1 |
原发性高血压A |
2400 |
|
原发性高血压B |
3600 |
|
2 |
冠状动脉硬性心脏病 |
4200 |
|
3 |
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A |
3600 |
|
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B |
4200 |
|
4 |
脑栓塞后遗症A |
3600 |
|
脑栓塞后遗症B |
4200 |
|
5 |
脑出血后遗症A |
3600 |
|
脑出血后遗症B |
4200 |
|
6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4200 |
|
7 |
风心病 |
4200 |
|
8 |
糖尿病A |
3600 |
|
糖尿病B |
4800 |
|
9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4800 |
|
10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4800 |
|
11 |
精神分裂症 |
2400 |
|
12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3600 |
|
13 |
帕金森病 |
3600 |
|
14 |
恶性肿瘤 |
3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