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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报销医疗费用由现金支付转银行代发的通知
2011-06-01 17:07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报销医疗费用

由现金支付转银行代发的通知

省医保中心函[2007]77号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使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减少报销的现金流量环节,保证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协商,从2008年1月1日起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报销费用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代发的形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医疗费用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代发后,每位需报销医疗费用的职工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资料的同时必须提供本人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的太平洋借记卡卡号,以便交行及时将报销费用转入本人借记卡。

二、需报销医疗费用的职工,若无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的太平洋借记卡,则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在交行任一网点就近办理。无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卡号的,不受理报销资料。此卡属储蓄性卡,可在任意银行通存通兑,提取现金,代发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医疗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参保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的交行太平洋借记卡卡号必须真实、有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期向代发银行提供职工医疗报销费用的数据明细并同时划转款项;代发银行在收到数据明细和款项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数据明细将报销费用划入职工本人的交行太平洋借记卡,并由代发银行以银信通方式(银信通需在交行柜面开通,此服务免费)通知职工本人。

四、各参保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职工医疗费用由现金支付转银行代发工作,妥善解决银行代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职工医疗费用银行代发工作顺利进展。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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