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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6-01 17:13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

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医保中心函[2007]81号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方便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就医,简化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程序,经研究,在省级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划卡系统未正常运行之前,2008年度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将通过交通银行现行的个人帐户卡管理系统,实行划卡结算,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仍定为650元。

二、凡持有符合陕劳社发[2005]144号文件规定的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的患者,2008年度在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的,由本人填写《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经所在单位医保专干核对后,连同相关费用材料一并报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部,办理起付标准确认手续,并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专用卡。

三、经确认达到起付标准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上加盖2008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专用章,并根据盖章时间确定慢性病年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限额,具体为:月医疗费用平均限额乘以确认起付标准当月(含当月)起的剩余月份之数再乘以70%,并由交通银行划拨到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专用卡里。

四、凡持有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专用卡的患者,必须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公布的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费用由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专用卡支付70%,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帐户卡资金支付30%。

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应妥善保留好就医发票和处方,达到年累计补助标准的于2009年1月20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补助手续。

五、凡持有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专用卡的人员,其专用卡出现损坏、遗失等情况的,应及时和交通银行联系,并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办理挂失等有关事宜。

六、长驻外地人员和省驻外办事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仍按原结算办法执行,凡需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应在当地公布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同时发票应写明药品名称、剂量、规格和单价。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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