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微课堂】摒弃“余权生财”的贪念——划清离职退休干部从业交往的纪法红线(二)

2026年11月06日 08:10  点击:[]



引言: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特殊群众。为持续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着力规范和加强离退休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离退休工作处网页“党建工作”开设【明纪微课堂】专题栏目,定期推送党纪法规解读、典型案例警示等内容,教育引导老同志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筑牢思想防线,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本期推出《摒弃“余权生财”的贪念——划清离职退休干部从业交往的纪法红线(二)》。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盲区”,离职退休不是纪律约束的终点,更不是贪腐的“避风港”。然而,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错误地将离职退休视为“安全着陆”,大搞“余权变现”:有的认为不在其位了,逢年过节收点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的烟酒红包就没问题;有的认为只要不在原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取酬,就没有从业限制;还有的认为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帮老板们协调办事,领取的“顾问费”是劳动所得。本期聚焦党员干部“退而不休”的典型违纪违法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划清离职退休后从业交往的纪法红线,为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岗位任职有期限,纪法约束没有“休止符”。切莫让“余权生财”的非分之想,毁了晚年的清誉与安宁。


明纪释法

情形:离职退休后只要不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取酬,就没有从业限制?

无论在不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只要违规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纪律的“板子”照样会落下来。



退休不褪清廉色,人情莫越纪法线。(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 制图)


纪律红线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典型案例

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某,2023年退休。2024年,赵某受聘担任某建筑工程公司技术总监,年薪40万元。该公司位于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之外,但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经查,赵某确实付出真实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不存在权钱交易情形。最终,赵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违纪所得依纪予以收缴。

条分缕析

“我都不在原辖区,去外地企业发挥专业特长赚点报酬,怎么就违纪了?”现实中,有的人认为只要工作地点不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从业就再无限制。走出这一认识误区,关键要理清《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及相关规定究竟给党员干部离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划出了哪些边界。

一、为什么要设离职退休“禁业期”?防的就是权力与利益“无缝衔接”。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判断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是否违纪,前提看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其中规定了党员干部离职、退休后的“禁业期”和“禁业范围”。

为什么要设立这样的限制?因为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原职权的影响不会自动“清零”。有的党员干部正是靠着这份权力“余温”,离职或退休后立即到原任职务管辖范围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将在职期间积累的职权影响、人脉资源、行业信息“变现”。设立2年或3年的“禁业期”以及相应“禁业范围”,就是为了在公权力与经营主体之间设立一道“防火墙”,从源头上防范公私利益冲突。本案中,赵某退休仅一年,尚在“禁业期”内,其违规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取酬,明显触碰了纪律红线。

二、不在原辖区就能绕开限制?纪律不仅看“在哪任职”,更要看“从事什么”。

有的退休干部爱打“小算盘”:不在原单位所在地找工作,换个城市总可以了吧?任职的企业也不是自己过去管辖的那些,是不是就没问题?——这种想法显然是掩耳盗铃。

2023年修订的《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基础上,专门增加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进一步堵住异地任职等规避从业限制的“口子”。判断退休党员干部从业行为是否触碰纪律红线,不能只盯着企业在哪个辖区,更要看从事的业务与原职务的具体关联。本案中,赵某任职的建筑公司虽在外地,却属于“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试图靠跨区域绕开监管,终究逃不过纪律的“火眼金睛”。

三、“凭本事挣钱”就能免责?从业红线不可逾越,即便过了“禁业期”也须严格报批。

有没有真本事、是不是真干活、工资值不值这个数,是一笔账;这个岗位能不能去,是另一笔账。

实践中,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到企业任职取酬,如果薪酬明显高于市场标准,且与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行为对应,可能构成受贿。但本案中,赵某付出了真实劳动,40万元年薪与其工作量匹配,且不存在其他权钱交易情形,因此不构成受贿。但是,“凭本事挣钱”不能成为突破从业限制红线的“免责牌”,赵某违规任职取酬,最终仍要受到党纪处分。

此外,即使过了“禁业期”,也不意味着从业可以“随心所欲”。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离职退休后赴企业任职,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并且,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想要“两头占好处”,纪律规定绝不允许。

廉洁提醒

离职退休不是“自由择业”的通行证。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不能只问“我有没有能力干”,更要问“这个岗位我能不能去、纪律允不允许去”。切莫把原职权影响力错当成个人的“硬本领”,唯有心存敬畏,不越界、不逾矩,方能坦荡从容、守住清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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