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到关联企业任职领取“高薪”屡见不鲜。如浙江省嘉兴市第一医院原院长曹浩强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中心提供帮助,并与该中心负责人达成退休后获取回报的口头协议,退休后曹浩强进入该医疗中心担任院长,以“考核奖”名义收受好处费;中国证监会原法律部副主任吴国舫从证监会离职后仍利用曾担任职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继续谋取所谓“投资机会”;中储粮储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刘福群从中储粮储运公司离职后搞“政商旋转门”,到与中储粮系统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领取高额薪酬等。
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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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